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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云耕环境法治讲坛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1-09-18 点击量:

9月16日,由昆明理工大学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研究基地主办的第八届云耕环境法治讲坛在昆成功举办。本次讲坛的主题是“环境治理中的公益诉讼制度:青年学人之声”。讲坛特邀贵州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龚学德副教授、江南大学法学院薄晓波副教授、青岛科技大学辛帅讲师以及昆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刘志和作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学术演讲。特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生态法教研室主任刘洪岩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严厚福副教授、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罗文君副教授和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舒旻副教授做与谈嘉宾。

本次讲坛由昆明理工大学特聘教授、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研究基地主任、上海交通大学教授王曦进行主持。讲坛由中国绿发会融媒体全程直播。

王曦教授对线上、线下的各位参会者表示欢迎,对主讲人和与谈嘉宾进行了简要介绍。王曦提出两个观点:第一,环境治理是我们国家当前治国理政的前沿阵地;第二,云耕环境法治讲坛的宗旨是推崇“真”“才”“实”“学”。

贵州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龚学德副教授以天津市某污水处理厂案为例发表了对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责任属性的看法。他认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承担的责任在属性上属于行政责任,而非司法实践和学术界普遍认为的民事责任。

江南大学法学院薄晓波副教授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价值目标、制度功能、请求权基础、救济客体、诉讼对象、诉求范围等方面无显著差异,并存实无必要,应予优化整合。建议去除现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改为 “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由政府 (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作为原告,在环境公益受损害时请求司法救济。

青岛科技大学辛帅讲师提出,环境公益责任的正确属性和隐含的既存属性应为行政法律责任。将环境公益责任本质属性错误设置为民事法律责任,将导致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错误适用等各种不良后果。环境公益责任应当在理论和立法上回归行政法律责任序列。

昆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刘志和认为我国现有的四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不顺位的表现,这将导致司法资源浪费、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错位等弊端。他提出合理的顺位衔接应当依次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讲坛点评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生态法教研室主任刘洪岩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严厚福副教授、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罗文君副教授、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舒旻副教授均结合自己的研究和实践,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改进和优化提出了个人观点。

(供稿:昆明理工大学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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