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工作与学位授予
-------------------
研究生招生信息
----------------
管理工作新规定
-------------------
研究生培养管理
-------------------
 
研究生教育

管理工作新规定

 

1、关于规范参加单独命题考试录入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的决定

2、关于规范报考我校工程硕士报名工作的有关规定

3、关于同等学力人员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

4、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管理规定

5、昆明理工大学招收研究生复试考核实施办法

6、昆明理工大学招收研究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7、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8、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规定(试行)

9、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价办法(试行)

10、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选课办法(试行)

10、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证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规范参加单独命题考试录入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昆明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管理,结合目前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所存在的实际问题,经研究生部2002年6月20日党政联席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参加学校单独命题考试录入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籍成绩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2001年以前(包含2001年)参加学校单独命题考试录取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生,若入学以前参加过本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在学位课、主干课与本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相同的前提条件下,原则上可以将原来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成绩作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学习成绩,但是要求两学期的外语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5分;低于85分者必须参加云南省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位外语考试,且此成绩按30%折算,原外语平均成绩按70%折算,两者合计达60分者方可授予工学硕士学位。
二、2002年参加学校单独命题考试录取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生,若入学以前参加过本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在学位课、主干课与本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相同的前提条件下,原则上可以将原来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成绩作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学习成绩,但是要求必须参加云南省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不得低于40分,否则不授予工学硕士学位。
三、2003年以后(包含2003年)报考学校单独命题考试的报考资格和办法严格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学院或个人不得额外提出与国家规定不相符的其他限制条件。凡参加学校单独命题考试且被录取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生必须纳入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统一管理,与参加全国统考的硕士研究生一道跟班学习、跟班考试;入学以前参加过本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学习成绩不得作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学习成绩。若达不到此规定的建议报考工程硕士,不要报考参加学校单独命题考试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关于规范报考我校工程硕士报名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昆明理工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报名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学位办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工程硕士研究生报名工作所存在的实际问题,经研究生部2002年7月18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报考我校工程硕士研究生的报名工作如下规定:
一、报考我校工程硕士研究生的报名条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二、来自学校等非工程(或工程管理)类工作性质的报考人员原则不具备报名条件,不得办理报名手续,更不得直接以学校的名义办理报名手续。
三、本校从事工程工作性质的教职工(限从事工程设计、工程开发、工程管理等工程系列和实验室系列职称的教师)原则上不得直接以学校的名义办理报名手续、但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办理报名手续且一切费用原则自理。

关于同等学力人员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 (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的管理,根据国家学位办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研究生报名工作所存在的实际问题,经研究生部2002年12月9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报考条件
1. 必须大学本科毕业在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获得相当于副教授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2. 已完成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证;
3. 只能报考与本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不得跨专业报考;
4.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意3条:
(1)承担国家级项目主要负责人前3名或省部级重大项目前2名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第一负责人;
(2)近3年内在全国核心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上;
(3)本人研究成果用于生产实践产生经济效益在300万元以上/年;
(4)获得以下一项科研成果奖励:
① 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5名
② 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名
③ 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排名前2名
④ 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第1
二、 报名
1.在学校规定的博士生招生考试报名起始日前10天, 提交以上材料复印件一份和原件证明材料,并缴纳一定的资格审查费用。原件证明材料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验证后,原件退还本人。
2.由研究生招生办汇总提交研究生部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初审,再报请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名单公示3天后无异议者方可正式办理研究生报名手续。
3.正式报名手续按《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进行。
三、 考试
同等学力报考人员除参加报考专业应考科目外,还必须加试政治理论课(自然辨证法)和2门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在笔试时同时进行,具体课程在征求学院意见的基础上由研究生部党政联席会议确定。考试难易程度应严格按硕士研究生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笔试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除其他3门课程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复试分数线外,加试科目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方可取得复试资格。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录取总分,但可作为复试成绩的评定依据之一。

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管理规定 (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学位办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管理过程所存在的实际问题,经研究生部2002年12月9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招收研究生招生保密管理工作如下规定:
研究生招生考试试题和试卷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文件,考生答题试卷在评卷前属机密材料,因此,凡涉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管理规定开展工作,严守机密,确保试题和试卷安全。
一、 命题
1. 必须选择业务水平高、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该专业考试的教师承担命题任务。每个命题教师原则上只能参加一门课的命题工作。
2. 承担命题任务的教师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研究生考试辅导工作,命题人员姓名对外保密。
3. 命题组组长、研究生招生办主管人员、命题教师等相关人员不得向其他任何人员泄露试题内容,否则,按泄露国家机密文件处理。
4. 试题的底稿及涉及试题内容的草稿必须彻底销毁,计算机存放的试题文件必须作删除处理,不得留下任何痕迹。
二、 试题接收和保管
1. 按命题要求完成后的试题由命题组长亲自送研究生招办人员验收检查,在确保符合要求后重新密封,命题教师在密封条上签字并登记后,由招办人员将试题存放保密柜内保管。
2. 保管试题的保密柜钥匙由研招办工作人员2人同时管理,以确保试题在任何情况下都1人无法接近。
三、 试卷印制、密封和寄发
1. 试卷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内由研招办统一印制。
2. 试卷印制时,研究生部分管保密工作和纪检工作的领导应监督和协调,试卷印制前要检查试题是否密封完整,在确保无误后才开始印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印制现场。
3. 试卷印制完后进行统一密封装袋并按机要文件寄发。对印制废卷统一捆扎,待考试结束后销毁;对剩余卷全部存放在保密柜内保存。
四、 考卷接收、拆封和装订
研招办对考试结束后的考卷进行统一接收。在规定时间内,对考生考卷进行拆封、分类、整理、编号和装订,为下一步的评卷作准备。前面所有工作进行过程中必须有2人同时在场,整理试卷后必须及时送保密柜保存。
五、 评卷和登分
1. 评卷工作在规定时间和统一地点内进行和完成,不允许任何人将考卷带出规定场地批阅。批阅后的考卷由研招办统一保管,以便待查,录取工作结束5年后统一销毁。
2. 评卷结束后由研招办进行统一登分,并将结果输入计算机内保存。

昆明理工大学招收研究生复试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录取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学位办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研究生录取工作中复试考核过程所存在的实际问题,经研究生部2002年12月9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招收研究生复试考核实施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研究生部主任为副组长,各有关学院院长为小组成员的校复试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校的研究生复试工作。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2.各学院成立由院党政领导、系主任和指导教师参加的院复试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本学院的研究生复试工作。
3.以招生专业为单位成立复试工作组具体负责本专业的复试工作,成员由指导教师和相关教师组成,人数一般为5~7人。
二、复试方式
1. 各专业原则上采取差额方式进行复试。硕士生复试比例一般为1:1.2,博士生复试比例一般为1:1.5。
2. 复试可采取口试与笔试+实验相结合,以口试方式为主。
三、复试内容
1. 复试内容应包括外语(含口语、听力、专业外语,以口语为主)、基础课和专业综合。专业综合应着重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并特别注重考核考生个性和创造能力,不能只局限于简单的常识性知识考核。每个考生的口试时间硕士生一般不得少于15分钟,博士生一般不得少于30分钟。
2. 对同等学力报考硕士生考生,须严格复试,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同等学力考生笔试加试科目不得少于2门,且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笔试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3. 对跨专业调剂考生的复试也需从严掌握,是否加试本专业笔试科目由各专业复试组根据考生实际情况确定。
4. 复试题目命题原则和要求、评分标准由各专业自行确定,并报所在学院备案。
5. 参加复试的教师每人准备5~8套面试题目,并于复试前2天密封交专业复试组负责人汇总。考生复试题目由考生当场随机抽取决定。
四、分数评定
1. 对每个复试考生必须当场打出成绩和评语,如实填写"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复试登记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他成绩平均后作为该考生的复试成绩。
2. 对少数不具备研究生培养素质和潜力的考生应写出详尽评语,复试成绩记为不及格。复试成绩不及格的不能录取。
3. 复试成绩满分按100分计算,其中外语(以口语和听力考核为主)复试满分为30分,其他综合复试满分为70分。考生复试成绩与笔试初试成绩综合后(简称综合成绩)按排名顺序决定是否录取。硕士生复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0%,博士生复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50%。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和调剂志愿考生原则上分列排队,并实行第一志愿相对优先原则。
4. 复试结束后,各专业复试组应将考生复试成绩和"复试登记表"尽快交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汇总后按规定时间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五、外语口试考核按"昆明理工大学招收研究生外语口试考核实施方案"进行。
六、各学院复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复试过程的检查和指导,确保复试工作公平、 公正和有序进行,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小组请示和汇报。

昆明理工大学招收研究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录取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学位办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研究生录取工作中所存在的实际问题,经研究生部2002年12月9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我校研究生录取工施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 复试线的确定
1.硕士生
统考复试线由教育部统一划定,我校单独组织命题考试复试线原则上根据招生计划按1:1.2的比例确定复试人选,总分和单科具体要求参照当年教育部复试线确定。
2.博士生
博士生复试线确定原则:
①根据当年招生计划按1:1.5比例划线。
②同等学力报考人员其加试科目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
3.破格复试
硕士生破格复试比例全校控制在招生计划的3%以内,总分或单科成绩控制在5分以内,生源较好的专业一般不进行破格;博士生原则上不进行破格复试,应尽量通过专业内调剂解决。但对个别导师通过调剂无法解决录取生源的允许破格1人,由导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对破格考生需从严复试,宁缺勿滥。
4.复试线和复试名单由研究生部提出初步意见,报校招生委员会审核确定。
5.复试考核按《昆明理工大学招收研究生复试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二、 综合成绩的确定
考生复试成绩与笔试初试成绩按一定的比例折算即得该生的综合成绩。硕士生复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0%,博士生复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50%。具体计算方法为:
硕士生综合成绩=(初试总分/4)*0.70+复试总成绩*0.30
博士生综合成绩=(初试总分/3)*0.50+复试总成绩*0.50
三、 录取
1. 根据综合成绩排名顺序和各专业招生计划进行录取,但对体检不合格、复试成绩不及格、政治及思想品德不合格的考生无论综合成绩如何,一律不予录取。
2. 根据实际情况各专业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3.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和调剂志愿考生原则上分列排队,并实行第一志愿优先原则。对考生报考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按所在单位要求可分别录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研究生。
4. 研究生录取名单报校招生委员会最终审核确定。
四、 其它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各层次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等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 、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新生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 2 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将按照国家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研究生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九条 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由本人申请,研究生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必须在次年的 6 月 30 日以前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提出入学申请后,必须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的学生方能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办理入学手续时,需按正式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交费。

第十一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 、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者;

2 、保留入学资格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或者虽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3 、录取后发现有严重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道德品质败坏者;

4 、经查实凡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有徇私舞弊者。情节恶劣的,还将提请有关部门查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办理请假手续。非脱产研究生如果需回所在工作单位进行教学、科研和撰写论文等工作,可以在开学时不到校注册,但本人应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延后办理注册手续。报告留存学院。

第十三条 注册结束后的两周内,各学院应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将注册情况反馈给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  纪律与考勤

第十五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等学校组织的活动,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请病假,必须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时,须申述理由,提出报告。请假时间一般一学期内累计不得超过四周。请假报告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并由学院或学生本人通知任课教师。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的须报研究生部备案。

研究生因公出差一周以上的需持导师同意的书面报告到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部登记备案。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选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请假,回校后须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未经批准,研究生擅自在外从事兼职等活动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考勤工作分别由班长、任课教师、导师和所在学院负责,研究生必须每两周向导师汇报学习情况,学院和研究生部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到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部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旷课处理。

•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研究生因病或者因其他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在短期内能够治愈,需要休养治疗者;

2 、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 4 周。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 、定向 ( 委托 ) 培养研究生因工作单位需要需申请休学的;

2 、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 4 周的;

3 、因其他特殊原因如申请自主创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办理手续期间等需中断学业的;

4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 ( 特殊情况下可由他人代为办理 ) ,同时提交有关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研究生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将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医疗费等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研究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报告,因病休学的,复学前须向校医院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在休学期间,研究生如果有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的,则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2 、在规定的年限内,不能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 3 、经过学校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4 、无故愈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 、公派出国或出境进修、联合培养、合作科研、参加国际会议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两周以上未归的;

8 、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

9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退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研究生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者须在文件下发的两周内办理好离校手续。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 、属在职攻读研究生的,退回原工作单位或其生源所在地。

2 、其它退学的研究生,在退学决定下达后的半年内,可申请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就业,由学校报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 、退学者在文件下发后不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按规定办理退学和转材料等手续而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办理。

第七章 转学、转专业和转导师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如因专业调整、导师调动或其它特殊原因,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必须转学或转专业;或者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业的,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者因患病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须由研究生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专业双方导师同意以及转入和转出培养单位同意,送研究生部审核,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新生转专业需在入学后的两周内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转学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且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才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五条 转导师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办法和程序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在两周内办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 学制及学习年限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 2 — 4 年,基本学制为 2 . 5 年,部分学科、专业的基本学制可定为 2 年;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 3 — 8 年,基本学制为 3 年;硕博连读研究生 ( 在硕士研究生阶段第三学期转入 ) 的学习年限 ( 含硕士阶段 ) 为 5 — 7 年,基本学制为 5 年。

第四十三条 除已获学校优秀博土基金资助者外,一般不允许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经批准休学和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复学后可相应延长学习时间,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原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

第四十四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 3---5 年;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 2 — 5 年,基本学制为 2 年;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相同。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公派出国或在国内联合培养、或者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校外学习期间连续计算学习年限。

第十章 硕博连读

第四十六条 对少数优秀的在 读 硕士研究生,在我校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内,经审核同意,硕士研究生可转为硕博连读研究生。

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基本条件:①热爱祖国,有为祖国科学事业献身的精神,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无违纪记录;②申请者必须是学士学位获得者,作为全日制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时间超过半年,且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业与硕士所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但不得跨一级学科申请;③已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学完一年级所开的课程,成绩优良并取得规定的学分;④综合素质较好,已表现出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团结合作能力等,有可能完成具有创造性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博士学位论文; ⑤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须征得定向或者委培单位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 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推荐,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意见,研究生部批准。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的硕博连读的研究生从第三学期起,按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进行培养,原则上可以不做硕士论文。硕博连读的研究生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其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若适合作为硕士生培养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可改为按硕士生培养,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就业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要如实填实《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其所在的学院要认真组织做好毕业研究生的鉴定工作。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诸方面。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并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保留意见。

第五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通过毕业 ( 学位 ) 论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五十一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德、体合格,课程(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毕业论文审核或者答辩未通过的,准予结业,可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研究生可在结业后的一年内修改论文再申请进行毕业论文答辩一次,经重新答辩合格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一年的操行证明,原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部批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学历证书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就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后果自负。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按协议培养的研究生除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外,还须遵守协议的要求和所在单位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港澳台侨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2002 年以后入学的研究生,从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管理部门颁布的新规定有出入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昆明理工大学

设计制作:昆明理工大学信息与网络中心

网管信箱:webmaster@kmus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