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和要求:
需要加盖校党委印章时,原则上需经校党委书记或主管副书记审批同意,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经办人名称及份数;加盖办公室印章时,需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经办人名称及份数;
新成立的校党委下属职能部门、基层党委、群众团体或因机构变动、更名的校党委下属职能部门、基层党委(党总支)、群众团体可以向校党委办公室申请刻制印章或更换印章;
申请印章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一份,注明印章全称、尺寸、材质、样式;
领取新印章时应填写《印章启用登记表》,经校党委下文后正式启用;
更名的校党委下属职能部门、基层党委(党总支)、群众团体应同时交还废弃印章,由党委办公室将废弃印章交至档案馆;
不得擅自刻制印章;丢失印章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保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